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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法》立法进程正加快
来源:期货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作者:

     9月5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在郑州公开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证监会正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期货法》相关专题的前期研究。

  期货业最为关心的《期货法》立法进程正在加快。

  9月5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在郑州公开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证监会正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期货法》相关专题的前期研究。另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推动制定《期货法》有望写入其中。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期货市场谋求“质变”,不仅需要凝聚各方的力量形成合力,还需要一部指导性的行业基本法——《期货法》为其开路护航。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期货证券研究室主任廖英敏看来,《期货法》的出台能够明确市场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给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环境。出台《期货法》呼声紧

  十一五期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建议和提案中多次提到《期货法》。早在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尽快出台《期货法》”就被来自现货企业代表委员写进建议和提案中。长期关注期货套保的福建龙溪轴承股份公司董事长陈福胜曾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他认为,《期货交易法》的立法应体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法律界人士也对《期货法》的出台表示了期待。2007年全国两会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郭海建议,应该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规范期市。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提出,《期货交易法》立法应尽快提上日程。

  期货业人士更是对《期货法》的出台翘首以盼。2008年以来,朱玉辰、刘兴强等来自期货业的代表委员们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期货法》。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在其提交的提案中指出,与我国期市的快速发展相比,期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法》。 不能是《条例》的简单升级

  “国内期市早已从治理整顿转向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但一部指导性的行业基本法尚未出台。”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说,目前国内期市最高层次的法规是《条例》,但它归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所起效力的层次不高。

  在期货行业内人士看来,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期市20年的发展实践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为《期货法》的起草制定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目前出台《期货法》的时机正在逐步成熟。”侯外林说。

  “2007年新修订的《条例》为期指的上市奠定了基础,国内期市也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可见期货法制建设对市场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中国期货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于学会说,如果从规范的角度看,《条例》已经很完善了。但《条例》以监管为核心,规范市场发展,可以算是我国期市清理整顿时期的产物。期市不仅需要“监管法”,更需要一部高视野、宽范围的行业“发展法”。

  在于学会看来,未来的《期货法》不能仅仅是《条例》的“升级版”。“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我国期市的规范水平已经较高,如果《期货法》仍局限于规范场内交易,其出台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他认为,制定《期货法》就像修订《民法》和《物权法》一样,需要学术界、法律界、期货界人士甚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立足于解决现实问题,如《期货法》的范围是否囊括现货远期交易及银行衍生品等。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期货法》应既涵盖商品期货,又涵盖金融期货;既规范场内交易,又服务场外交易;既能使中国期货业“走出去”,又能把国际期货业“引进来”。

  高度关注期货立法的一德期货总经理吕拥华认为,我国的《期货法》应具备五大特点:第一,它应是一部期市促进法,即通过期货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与义务,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排除影响我国期市发展的障碍性因素;第二,它应是一部金融服务法,应立足金融全球化的视角,着力服务国民经济、服务现货产业、服务投资者;第三,它应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保护投资者具体措施和途径;第四,它应是一部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实现对金融衍生品统一监管和依法监管;第五,它应是一部金融风险防控法,在期市建立金融事前风险识别金融事前风险识别与预防、事中风险监察和事后风险处理的一体化全程风险监控机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